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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审判》审判实务|牧区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审判难点(节选版)

时间:2022-09-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新形势下,传统的家事审判模式弊端日益凸显,这就要求我们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积极调研探索,努力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独立的家事审判诉讼制度。

  

  

  鄂温克旗法院

  家事审判的

  基本情况及特点

  

  

  

  基本情况

  近三年,鄂温克旗人民法院审结家事案件772件。2018年审结303件,调撤案件253件,调撤率为83.5%,其中离婚案件214件,其他家事案件89件;2019年审结家事案件282件,调撤案件223件,调撤率为79.08%,其中离婚案件197件,其他家事案件85件;2020年审结家事案件187件,调撤案件138件,调撤率为73.80%,其中离婚案件124件,其他家事案件63件。

  案件特点

  1、家事纠纷整体审判质量较高。调解撤诉率高,上诉率低(高服判率)、涉诉信访率低。该院家事纠纷调解撤诉率达到79.53%。

  2、离婚纠纷高度集中。近三年该院审结的离婚纠纷占所有家事纠纷的平均比重为69.97%。

  3、家事纠纷案件的复杂程度提高。现在普通程序审理婚姻案件大幅增长,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民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获得了大量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导致案件复杂程度提高。

  家事审判的问题探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我们探究我国传统家事审判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一)现行法律没有一套系统、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

  我国家事案件不仅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关系到人民的幸福安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家事纠纷的调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家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认真对待,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民事案件法官承担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另一方面,并不是每一位法官都是婚姻家庭法的专业人员。

  (三)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举证困难

  家事案件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难度更大。二是家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几乎全部依靠当事人自己,法官处于消极被动地位,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仍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

  (四) 缺少专业的家事法官

  到目前为止,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并非都是婚姻家庭法专业,相当一部分家事案件的法官对婚姻家庭法学领域涉猎较少。一般来说,很多法官对于家事案件的处理也是现学现审的过程,当他们面对家事领域的前沿或新型疑难问题时,相比婚姻家庭法学的法官们,他们的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对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有所欠缺。

  (五)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的家事纠纷几乎都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如亲子关系认定、未成年人财产继承等等。而在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并没有为未成年人设立单独的见面场所,这使得未成年人在冰冷、严肃的法庭会见法官就会产生抵触、害怕的情绪。

  家事审判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独立的诉讼程序,完善家事审判机制。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适应新形势下家事审判的需要,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

  家事案件的调解,它不仅由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由协调当事人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家事审判价值所倡导的。家事案件的调解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调解,它还涉及到人们情感的调解,而不是单纯的金钱物质关系的调解,它重视家庭情感与人伦道德。

  (三)实行职权探知原则,调动法官的积极主动性

  家事案件的举证应当将法官的被动性地位转变成主动性。在家事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法官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家事裁判的依据仅仅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是远远不够的,家事案件的举证应当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适当增加法院依职权主动介入纠纷。

  (四)建立专业的家事法官队伍

  在家事审判改革的进程中,家事法官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当家事案件的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权衡时,体现的是我国家事立法宗旨。

  (五)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不仅是家事审判的应有之义,也是人权保护司法功能的具体体现,而且已被列为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

  (六)加强与其他机关的组织协调

  充分利用调解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积极畅通纠纷化解渠道,与人大、司法局、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确立沟通合作关系。二是推进家事审判机制多元化。法院可以主动“走出去”,与妇联、民政等部门对接,把家事纠纷案件先分流到乡镇、社区或村组,委托社会调解组织和妇女组织先行调解。

  全文载于2022年《内蒙古审判》第三期《审判实务》栏目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57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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