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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时间:2022-09-0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9月1日起,《青海省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制定《办法》旨在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市场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解决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空置率高”等问题,提高养老设施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全省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规定:政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福利院、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在坚持公益属性和养老属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实施公建民营。

  《办法》规定:由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设施所属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建民营,实施前须依法依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制定公建民营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公建民营,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办法》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资质齐全,需按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社会责任,按比例接收兜底保障对象,优先满足孤寡、失能、高龄社会老年人。运营方必须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需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方可按规定申请运营补贴、星级评定奖励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办法》规定:公建民营合同需按期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每年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内容开展监督考核,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多方式开展监管。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对管理质量不高、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运营方,限期整改;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终止协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209/t20220903_95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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