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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注册成为个体商户,造成事故自担风险?法院:当然不行!

时间:2022-09-10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八旬老人早起晨练,横穿马路时被驾车送餐的“外卖小哥”撞伤。“外卖小哥”注册成为了个体工商户,还签订有自担全部风险的承揽协议,外卖代理商、第三方劳务公司、“外卖小哥”,究竟谁该负责?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外卖小哥”吴某系执行工作任务,判决由外卖代理商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餐饮重庆公司系某外卖平台的重庆代理。某餐饮潼南公司系某餐饮重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负责潼南的区域代理。2020年4月,某餐饮潼南公司发布了“外卖小哥招募令”,吴某前往应聘成为“外卖小哥”。某餐饮重庆公司为吴某缴纳了雇主责任保险,某餐饮潼南公司对吴某进行了用工管理。吴某还按照某餐饮潼南公司的要求,与第三方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与某餐饮重庆公司签订有配送业务外包合同)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因吴某不具有工商资质,由吴某委托第三方劳务公司代办个体工商户,配送中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均由成立后的个体工商户承担。

  2020年8月6日凌晨4时左右,吴某驾驶摩托车送餐途中,与早起晨练的行人何某(已年满80周岁)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因超速、准驾不符、未避让行人等原因负主要责任,何某因未确保安全横过道路负次要责任。何某后经鉴定其左眼盲目构成八级伤残、右肩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就赔偿难以达成协议,何某遂将交强险承保公司、某餐饮潼南公司、某餐饮重庆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以及吴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合计约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不得以“准驾不符”为由拒赔交强险,在承担交强险责任后,保险公司可另行向侵权责任人追偿;吴某人身、财产依附于某餐饮潼南公司,应认定吴某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某餐饮潼南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某餐饮重庆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方劳务公司实际并非用人、用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约88000元,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某餐饮潼南公司、某餐饮重庆公司赔偿约18000元,何某自行负担约4000元,吴某无需承担赔偿。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八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该意见针对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指出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该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根据用工事实来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

  “外卖小哥”到外卖平台的区域代理公司应聘,入职时却被要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且与第三方劳务企业签订承揽服务协议,约定由“外卖小哥”自担责任,但“外卖小哥”实际接受的却是区域代理企业的用工管理。第三方劳务企业与“外卖小哥”之间的承揽服务协议“有名无实”,实际是在规避平台代理企业的法律责任,因此该协议不能作为确定责任主体的依据,仍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外卖小哥”的用人或用工单位,以确定真正的责任主体。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03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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