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民法典实施专栏丨受助人员搬运大米出意外 帮助单位无过错不担责

时间:2022-09-10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0年1月21日,联通某分公司指派职工吴某为帮助对象金某发放大米。吴某与金某电话联系后,将大米送至金某所在的社区南侧楼。金某领取大米等物资扛着大米上楼时,摔倒在一、二楼之间的缓台上。吴某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并联系村书记让其通知金某家属。后金某认为联通某分公司未安排、部署好帮扶工作,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应预见金某自行搬运大米存在危险却放任不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联通某分公司赔偿损失40余万余元。

  法院裁判

  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判断联通某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在于该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联通某分公司有无过错应当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判断。联通某分公司已经按照金某的指示单独为其配送大米到指定地点,已经尽责地完成了配送工作。在无证据证明金某存在必须配送到户特殊身体情况并向联通某分公司说明的情况下,以一般人的认知,领取大米和搬运上楼不属于危险行为的范畴,没有必要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联通某分公司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立即采取了适当处置措施,故联通某分公司对金某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帮助他人却送出了意外情况,法院的判决勇敢捍卫了“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律天平与社会良心的完美融合。从法理上,帮助单位送大米的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一方面,基于一般人的认知判断,搬运大米的日常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中的高危行为或者需要特殊资质的专业行为,帮助单位对受助对象领取大米后能够自行安全搬运具有合理预期,对帮助单位不应苛以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帮助单位免费提供大米也具有好意施惠的性质,在施惠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受益人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从情理上,对帮助之人即使无感恩之心,也应以宽容之心公正评价。对帮助者的苛责,最终扼杀的是更多潜在帮助者做好人好事的积极性。如果放任“东郭先生与狼”、“农夫与蛇”的故事反复上演,等同于绝善于未萌,长此以往,社会愈加冷漠、疏离将成为你我不能承受之痛。法律这一国之重器,必须保护好这份“宽仁济世”、“天下大同”的赤诚和信仰,使乐善好施者无后顾之忧,聚良风扬美俗,集小善成大善,从而涵养社会风气,滋养社会成员。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868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严格合议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下一篇:加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 推进环境资源“1+10”案件管辖机制改革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