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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课堂——擅自填埋工厂废物的代价

时间:2022-09-25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擅自将工厂内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露天废物填埋入土坑,案发后从坑内挖出700余吨废酸、废油脂及含油土壤,当地政府支出670万余元进行应急处置。这种行为人民法院怎么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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