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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办法(试行)》 增强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合力

时间:2022-09-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创新行政复议监督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广西司法厅于近日印发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区全面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个案问题及时监督,共同指导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有效发挥部门层级监督指导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明确抄告范围,全面构建层级监督体系。《办法》要求,自治区和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对被申请人具有领导职责或者业务指导关系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将所有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抄告范围,有利于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下级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增强指导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

  二是统一抄告方式,精准开展问题整改监督。《办法》根据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将抄告方式分为专函抄告和直接抄告两种方式。《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以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方式审结的应当制定《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函》专函抄告;行政复议案件以维持、驳回方式审结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采取直接抄告方式。灵活的抄告方式不仅兼顾全面监督和高效便捷原则,还可以让抄告对象通过强化个案监督,对其下级部门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提高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是强化沟通反馈,形成共建法治政府合力。《办法》构建行政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反馈机制,规定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加强与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商请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研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行政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反馈机制,可以使上级主管部门在个案问题上督促被申请人积极整改,在共性问题上与复议机构共同会商、完善问题解决机制,规范该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发挥部门联动对监督依法行政的合力作用,共同推动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发挥新成效。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xwzx/btgzyw/t13095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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