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
时间:2022-12-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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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共3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案例。
指导性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软暴力”涉黑的认定标准,为实践中认定、处理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软暴力”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指导性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准确分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标准,对于相关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价值。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82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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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软暴力”涉黑的认定标准,为实践中认定、处理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软暴力”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
指导性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准确分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标准,对于相关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价值。
指导性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明确了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此类案件中,涉案财产往往情况复杂,权属关系不清,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记者:孙航)
附:
指导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82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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