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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共享电动车刹车失灵 济南一大学生骑行摔伤获赔

时间:2022-12-11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共享电动车为日常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车辆投放较为分散,给车辆的日常维护造成困难,所以在日常使用的时候难免遇到车辆受损甚至故障的情况。如果因为车辆原因导致使用者受伤,应该怎样判定赔偿责任呢?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享电动车刹车失灵致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2年3月26日晚,女大学生卓某某在学校附近的地铁站外,使用手机扫码开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卓某某转动油门把手后立刻发现情况不对,车辆速度异常并且刹车失灵,为了避免造成事故,在行进200米后卓某某连人带车摔进路边绿化带,车辆才得以停住。

  随后,卓某某当场拨打电话报警,并被送至附近医院就医。门诊检查结果为:右膝关节髌骨内下方局部压痛,周围皮肤破损处稍红肿,周围肿胀,末梢血运正常。因摔伤程度影响日常学习和生活,卓某某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治疗和休养。

  交警出具证明:因共享电动车刹车失灵摔入绿化带,导致卓某某受伤,绿化及其车辆受损。同时,该共享电动车片区负责人也认定该车辆确实存在故障。卓某某与电动车的所有者上海某公司就该事故赔偿担责问题多次沟通,该公司数次回避且以车辆不存在安全问题以及投保保险等理由拒绝赔偿。为此,卓某某向长清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54.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卓某某系通过其实名开通手机号绑定的个人支付宝账户授权登录该共享出行平台,并授权向该平台提供其证件号、姓名、手机号、芝麻信用评估结果等个人信息,平台经审核后向其提供服务,且卓某某已实际进行了扣费消费,故二者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该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的相应车辆。该公司提供的电动车存在故障导致卓某某受伤,且该公司未举证卓某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等情形,故该公司应赔偿卓某某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即医疗费2421.56元、交通费18.19元、住宿费139元。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均予以驳回。

  (刘建国刘丹)

  ■法官提醒■

  使用共享电动单车时,首先要检查车辆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包括把手油门是否可以使用、刹车是否正常、车辆电线是否裸露、是否断裂等。骑行者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规范操作,遵守交通规则。若是由于车辆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骑行者应第一时间报警,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日后在解决纠纷时证据不足。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905885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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