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意见完善信用修复程序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人格
时间:2022-12-12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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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高院联合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出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简称《办法》),从五个方面提出十二条具体举措,实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零阻力无瓶颈。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qwfb/25132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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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强调各职能部门应当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充分利用信用修复措施帮助破产重整及和解企业重塑公司完正人格、实现重返市场目的。在推动司法信用修复方面,《办法》明确,进一步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即限制高消费制度,对已中止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可申请删除或屏蔽上述人员的失信信息及解除限高消费令。在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方面,《办法》明确,破产企业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予以公示。在创新工商信用修复方面,《办法》指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将相关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在优化金融信用修复方面,《办法》明确,管理人可凭借人民法院的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企业信用记录异议,人民银行根据债权金融机构的“数据报送说明”申请及时予以标注和回复,债权金融机构已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应当将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在畅通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方面,《办法》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主体责任,联合建立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确保信息互通、互联机制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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