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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法院:电话网络远程调解 成功调处赡养纠纷

时间:2022-12-25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西峡法院五里桥法庭通过电话和网络远程调解,成功调处一起赡养纠纷,既成功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老人安享晚年,又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86岁的王老太与老伴共育有三子一女,老伴20年前去世。随着王老太年龄渐长,生活逐渐无法自理,便长期在养老院生活,费用一直由几个子女共同承担。今年7月,由于子女之间产生矛盾,老人在养老院的费用没了着落。为此,王老太到五里桥法庭寻求帮助。

  五里桥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便马上开启涉老诉讼绿色通道,经过对老人的诉讼能力进行评估,帮助老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得知老人的子女大多在外地生活打工,为切实解决老人困难,化解家庭矛盾,法官通过电话与王老太的子女一一进行联系,通过情、理、法相结合,从阐释法律条文、运用亲情感化、考虑社会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耐心劝导,告诫子女们“百善孝为先”,孝顺老人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应当为自己的子女后辈做好表率。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沟通,子女们对赡养老人、支付养老院费用均不再提异议。法官又趁热打铁,通过网络在线调解,引导四个子女达成一致协议:自2023年起,每人每年向老人支付赡养费3000元,由其二儿子统一保管,老人今后的各项开支均从中支出,如遇生病住院等开支不足部分,由四人均摊。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乌鸦反哺,羊羔跪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为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作为子女,不仅要给予父母经济供养,也应当从精神上对父母多加关心和爱护,让父母能够幸福地安享晚年。

  近日,西峡法院五里桥法庭通过电话和网络远程调解,成功调处一起赡养纠纷,既成功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老人安享晚年,又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86岁的王老太与老伴共育有三子一女,老伴20年前去世。随着王老太年龄渐长,生活逐渐无法自理,便长期在养老院生活,费用一直由几个子女共同承担。今年7月,由于子女之间产生矛盾,老人在养老院的费用没了着落。为此,王老太到五里桥法庭寻求帮助。

  五里桥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便马上开启涉老诉讼绿色通道,经过对老人的诉讼能力进行评估,帮助老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得知老人的子女大多在外地生活打工,为切实解决老人困难,化解家庭矛盾,法官通过电话与王老太的子女一一进行联系,通过情、理、法相结合,从阐释法律条文、运用亲情感化、考虑社会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耐心劝导,告诫子女们“百善孝为先”,孝顺老人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应当为自己的子女后辈做好表率。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沟通,子女们对赡养老人、支付养老院费用均不再提异议。法官又趁热打铁,通过网络在线调解,引导四个子女达成一致协议:自2023年起,每人每年向老人支付赡养费3000元,由其二儿子统一保管,老人今后的各项开支均从中支出,如遇生病住院等开支不足部分,由四人均摊。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乌鸦反哺,羊羔跪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为人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作为子女,不仅要给予父母经济供养,也应当从精神上对父母多加关心和爱护,让父母能够幸福地安享晚年。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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