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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快递员派件时猝死 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不赔

时间:2023-01-08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年过五旬的赵某送快递途中猝死,家属找到运输公司索赔却遭拒绝。因当初赵某入职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心力交瘁的死者家属如何维权?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不幸去世

  赵某生前一直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因前一家公司未及时支付报酬,他于2020年10月20日跳槽到北京某运输公司从事同样的工作,双方约定十元一单,当天结算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经协商将结算时间改成一周不定期结算一次。与该公司其他正式员工相比,赵某没有公司配发的快递车辆,所有的快递派送都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

  2020年12月,赵某因患病告知运输公司无法上班,后于2021年3月到4月期间,多次以微信、电话联系方式,再次告知公司其生病住院,无法工作。同年5月5日,返回工作岗位的赵某在快递派送途中不幸猝死。

  二、索要赔偿遭拒 法律途径寻帮助

  赵某原本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妻子马某已退休在家,孩子还在上学,他的离去让这个家庭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马某找到运输公司索要赔偿,但运输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赵某缴纳社保,不属于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马某决定依靠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并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同意并指派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丁赛律师办理案件。

  丁律师帮助马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赵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8月16日,仲裁委经审查支持了马某的申请,裁决确认赵某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一审期间,丁律师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运输公司申请三名员工出庭,证明赵某的工作性质与其他员工不同。一审法院以三名员工与运输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未采纳其证言。2022年4月21日,一审法院结合相关证据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运输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三、法援律师持续跟进 通过证据来说话

  二审期间,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丁赛律师继续代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依据已有证据材料对一审查明事实进行审查。通过赵某生前与运输公司的聊天记录、通话语音等证据可以看出,运输公司对赵某进行劳动管理,例如运输公司记录赵某的出勤情况及对赵某的送货、用语及开会要求等,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虽然运输公司辩称公司制度不适用于赵某,但并未提交证据,二审法院未予采信。

  2022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马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赵某与运输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赵某从事的是运输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据此判决驳回运输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生活中劳动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维护合法权益时需要出示相关证明,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定要尽可能保留一切能够证明自己付出劳动的证据,以保障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不会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争取应得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32600705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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