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乌兰察布仲裁委践行“仲裁为民”服务宗旨

时间:2023-02-0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间的各类经济纠纷为目标,以提升仲裁服务群众能力为主线,充分发挥仲裁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意思自治、不公开审理的独特作用,有效推进乌兰察布民商事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

  

  灵活便民、实行开庭时间“潮汐制”

  

  随着仲裁案件的增多,为把仲裁的“高效”原则继续落实到实处,乌兰察布仲裁委实行开庭时间潮汐制度,避免当事人的工作时间与开庭时间冲突,仲裁庭结合案件特点,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对当事人因本职工作原因无法在工作日开庭的案件,安排在周末开庭。这既保证了仲裁案件的时效性,也最大限度方便了当事人,充分体现出高效、便民的特点。

  

  服务群众、下好纠纷解决“先手棋”

  

  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牢固树立“裁调结合,以调为主”的办案理念,所有案件仲裁员都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做出裁决之前,会再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调解,有调解意愿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员会多次安排调解,针对不同的案件,仲裁员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调解,想方设法寻找案件突破点,苦口婆心说服双方以和为贵,2022年有多起案件是以调解结案或经过仲裁员沟通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后撤回仲裁申请结案。

  

  开辟通道、释放惠民服务“福利包”

  

  制定出台了《乌兰察布仲裁委员会工程建设领域纠纷仲裁工作机制》,建立快速立案通道,缩短审理程序时间。选取擅长办理工程建设纠纷的17名仲裁员成立了第一届工程建设领域纠纷仲裁员小组,并由经验丰富的6名建设工程领域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与住建局推荐的10名专家共同组建了工程建设领域纠纷仲裁专家咨询小组。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情况,与市住建局联合出台《乌兰察布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意见,继续做好合同规范工作,进行行政调解与仲裁联动,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不断开拓仲裁服务领域。

  

   打印 关闭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sfyw/jcgzdt/202301/t20230130_221984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司法厅党委召开全区直属司法行政系统2022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会

下一篇:昆区法律援助精准发力 三聚焦 解民忧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