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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家门口”解决赡养纠纷,“零距离”保障老年人权益

时间:2023-02-12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敦煌路法庭法官在张老太家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年近九旬的张老太诉至法院,称其与老伴儿育有三子一女,目前与女儿一起生活。因儿子们不履行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由女儿继续负责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三个儿子每月能探望一次。

  

  为帮助张老太化解家庭矛盾,让其享受感受到家人的关心,敦煌路法庭认真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就地解决矛盾,将法庭搬到当事人家里,并刻意安排在春节期间,希望唤醒各被告之间的亲情,引导各被告在心平气和、互相沟通的基础上,敞开心扉,理顺“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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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当天,各被告均准时来到老人家中。在庭前和庭审调解中,张老太的长子、次子均表示由几人共同赡养母亲,并定期看望母亲。张老太的幺子因之前与母亲、兄姐之间的矛盾,在老人的生活起居具体由谁照顾上意见分歧较大。

  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条,指出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父母年老体弱时都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法官也说道,张老太年事已高,子女们理应好好珍惜陪伴母亲的时光。各被告应该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将母亲的养老问题协商好。在庭审结束后,经过调解,各被告承诺将继续协商解决老母亲的赡养问题,让老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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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本案中的原告已是年近九旬的高龄,无法独立生活,单纯的给付赡养费不能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故应当由子女共同协商出照顾老人的最佳方案,多关心老人的精神生活,才能使原告更好的享受到幸福的晚年生活。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7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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