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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促婚姻案件顺利办结

时间:2023-02-19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通许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婚姻家庭案件中,依法向原被告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促使案件顺利结案。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5年8月6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于2017年4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婚后二人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矛盾逐渐积累到无法缓和的地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本院一审法官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在了解到基本案情后,承办法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核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依职权向原、被告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作出了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也为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许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督促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填报自己的财产收入,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对夫妻一方试图通过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起到预防和震慑作用,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将有效解决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调查难题。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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