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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成县法院:婚约不成引纠纷 温情调解化矛盾

时间:2023-02-19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婚嫁风俗,但近年来,结婚高额彩礼之风愈演愈烈,因产生种种矛盾导致分手而引发彩礼返还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如处理不当,将引发严重冲突。近日,成县法院行政庭王访宾法官团队妥善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办案人员的释法劝说和积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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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任某与被告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订婚时,男方任某给付女方杜某彩礼104000元,并为其购买钻戒、黄金饰品,以及为促成联姻给付踩门钱、见面钱、花费礼品钱、酒席钱等20000余元。其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解除婚约,现任某要求杜某返还各项费用。因双方协商无果,任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了尽快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双方家庭对簿公堂,承办法官选择在庭审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对彩礼返还问题的陈述及意见后,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平衡双方利益、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大程度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杜某返还任某彩礼85000元及钻戒、首饰。至此,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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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婚姻关系到两个家庭,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既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又要和平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坚持 “疏、劝、亲、和”的理念,不仅促成了该案的圆满解决,也将司法为民的初衷践行到了实处,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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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当返还彩礼。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7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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