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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人民陪审员参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案

时间:2023-03-26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与第三人万某某均系山东济南某村村民,原告的丈夫与第三人的祖父为兄弟关系。2013年3月,第三人以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原告居住的房屋)已经给了他为由,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两被告济南市某自然资源局、济南市某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依照县政府文件规定及村委会出具证明,将房屋权属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得知后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登记。济阳区法院依法由2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审理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的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被告某自然资源局辩称,其作出的土地登记材料齐全、权属清楚、程序合法,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第三人万某某庭审中称,该村党支部的书面证明能证实原告将涉案宅基地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并陈述了该村风俗习惯,认为其获得涉案宅基地具有正当性。

  济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均系该村村民,第三人的祖父与原告之夫为兄弟关系。2012年7月至2013年底,济阳区集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3年3月,第三人就涉案宅基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原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当月进行地籍调查,于当年8月初步审查并报请济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2月为第三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

  济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案涉宅基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权属登记来源材料为该村党支部的证明,但原告对该证明载明的内容并不认可。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转让需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二被告未核实上述证明的内容及效力,仅依据该村党支部的证明办理登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另,该证明形成于2019年9月,不能成为认定2013年第三人权属登记合法性的依据。济阳区法院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合议庭评议过程中,一位人民陪审员认为,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传统,原告的房屋宅基地应当归第三人;另一名人民陪审员提出,第三人的祖父与原告之夫为兄弟关系,两兄弟在世时各自生活,一直没有因房屋宅基地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一直居住在该屋,第三人在未经原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合法。面对人民陪审员针锋相对的观点,法官指出,二被告确权所依据的政府文件程序合法,但其依据村委会证明即确定权属关系需要合议庭慎重考量,特别是涉及到村集体成员切身权益。最终,合议庭经综合考量后达成一致意见,支持原告提出的诉求。

  本案中两位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评议,敢于发言,较好地体现了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特点,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特征和突出问题,展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鲜明优势。随着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要善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权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930101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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