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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公证员朱同立、王小玉恢复执业的通知

时间:2023-04-0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关于公证员最高任职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8〕司律公字008号)规定,经审核,你单位报请的公证员朱同立、王小玉恢复执业的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经研究审议,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公证处公证员朱同立、福海县公证处公证员王小玉恢复执业,颁发公证员执业证,签名章予以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3/d9f3fbe9711c43e38bd6d5cc58d6dd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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