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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这些“坑”千万要注意!

时间:2023-04-16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二手房买卖大多依托中介,不仅是因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还因为很多人都希望有个中介尽量保证交易的安全。可是偶尔也听说过中介欺骗买方、卖方或者买方“跳单”“跳过”中介直接与卖方交易拒不支付中介费的交易风险一直都在。各方都要擦亮眼!

      中介骗人

      赵某在龙江县经营了一家从事二手房买卖的中介公司。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赵某对外谎称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低价顶账房房源,从而骗取被害人朱某、贾某、裴某信任,以交付定金、首付款等方式骗得被害人钱款20余万元,又以办理贷款、与房主议价沟通为由拖延双方见面和交付房产,最后以被害人违约等借口拒不返还钱款。

      实际上,赵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无能力给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的被害人办理贷款,只是将其作为幌子诈骗钱款。赵某骗取的20多万元“手续费、贷款办理费、房屋首付款、房屋定金”,被个人全部挥霍。随后,赵某以各种借口拒不返还钱款。几名购房者在得知事情真相的情况下,才如梦初醒,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龙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买方“跳单”

      杨某系哈尔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员工。2021年1月20日,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售房信息。当晚,王某通过微信了解该房屋具体信息。次日,杨某开车接王某到闫某家看房。1月29日,王某的妻子钱某通过微信委托杨某与房主闫某洽谈房价。经沟通,闫某同意以16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屋并包更名。杨某随即询问钱某签订居间合同事宜,钱某却认为,杨某朋友圈发布的该条售房信息写明“帮同学卖房”,该信息代表杨某个人言论,不能代表中介公司,双方对中介费问题产生分歧,沟通无果。

      2021年2月25日,杨某得知王某已与闫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遂多次向王某追讨中介费,随后,杨某所在中介公司向王某下达了催费信函,但王某均未理睬。中介公司遂将王某、钱某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服务合同,但二被告与杨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杨某在发布案涉房屋信息时,已表明其某地产员工的身份,其在朋友圈发布房屋销售广告,王某向其询问,之后杨某带王某到闫某家看房,为双方沟通房屋具体信息,看房后二被告向杨某表达价格等事项的意见,并由杨某转达给闫某,要求由杨某与闫某议价等行为,均可说明杨某履行了主要服务义务,二被告接受了其服务,形成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

      其次,虽然王某与闫某在成立本次合同前即相识,也沟通过案涉房屋的出卖情况,但本次成交实为杨某发布案涉房屋出售的信息后,二被告是利用了原告本次提供的信息机会,绕开中介人而直接与闫某建立的房屋买卖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建立中介服务关系,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钱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介费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哈尔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6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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