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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我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六大典型案例发布

时间:2023-04-23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4月20日,2022年度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了2022年度我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查处某唐卡工作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冰墩墩”一案

  [案情摘要]

  公众号“某唐卡工作室”通过微信小程序售卖“冰墩墩”复制品,这种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冰墩墩的复制品“冰墩墩”掐丝唐卡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美术作品冰墩墩的复制权、发行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扰乱了版权市场行政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第6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3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项,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冰墩墩”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32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的查处,一方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让广大版权参与者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版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对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遇到的问题予以解释和规范,通过惩戒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版权市场安全健康有序。

  案例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汽车用品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柴油尾气处理液一案

  [案情摘要]

  根据案源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海西州格尔木市某汽车用品厂检查,在该厂车间内发现生产加工好的包装标签标注注册商标为“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60桶(净含量:20公斤/桶)、印有“悦泰海龙”字样的空桶(旧)155个、“悦泰海龙”商标标签9400套,某汽车用品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持有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好的包装标签标注注册商标鉴定,确认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经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的侵权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对当事人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不仅对不法经营者形成了一定震慑、有力遏制了侵权商品流入市场势头,还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同时对法律红线置若罔闻的侵权者敲响了警钟。

  案例三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案情摘要]

  2016年11月2日,西宁市城东区某食品超市注册成立,被告人唐某某自2019年至2020年从林某某、储某某处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2020年12月28日,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6瓶。经查,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524520元,非法获利金额为445120元。唐某某的亲属在一审庭审后退缴非法获利445120元。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根据相关法条,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0000元;违法所得4451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缴44512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裁判中充分考量了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45120元的情节,并根据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在量刑方面予以了充分考虑。因此案涉及食品安全,关系到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则体现了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和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案例四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办理二审上诉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案情摘要]

  2016年至2020年,原审被告人马某乙明知林某某(另案起诉)向其推销的茅台、国窖、红花郎、五粮液等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低价从林某某处大量购进,通过其经营的西宁市城中区南玉井巷某某号“某某烟酒店”对外销售。

  经查,马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1300106元,非法获利金额为880736元。审理阶段,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就公益诉讼赔偿问题与马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马某乙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了公告,并依法确认该协议。西宁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90000元;被告人马某乙的违法所得88073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省高院采纳省检察院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义:此案中检察机关准确界定马某乙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主导作用,积极履行刑事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职能,依法惩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

  案例五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案情摘要]

  2020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伙同娄某某(已判刑)等人共同投资成立“西宁市城中区某某服装店”,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箱包、针织品等。该服装店实际负责人为艾某某,娄某某为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任某(已判刑)为艾某某指派到该店具体负责店铺经营。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从西宁市城中区某某服装店、任某租住的城中区出租屋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鞋服891件、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鞋服841件。

  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假冒阿迪达斯、假冒耐克牌鞋服的标价,“西宁市城中区某某服装店”已销售的假冒阿迪达斯、假冒耐克牌鞋服销售金额198490元,尚未售出的假冒阿迪达斯、假冒耐克牌鞋服货值金额为525387元,合计723877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81939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此案是依法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典型案例,案件具有主观故意明显、涉案金额较大、处罚力度大等特点。此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营造、维护、优化健康法治市场环境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案例六

  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办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案情摘要]

  根据线索,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对陈某经营的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某某号4栋铺面“西宁城西区陈某食品商店”检查,2018年至2020年12月期间,其明知林某某、储某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情况下,从林某某、储某某手中购买茅台、五粮液等十余种假冒知名品牌的白酒,并在其食品商店对外销售。

  经查,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709268.94元,非法获利金额为421517.54元,尚未销售的品牌白酒货值为2328元。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21517.54元。

  典型意义:此案中,陈某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了修改,将原文中“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修改后,立案追诉标准已不适用,但新的立案追诉标准至今未出台,致使该类案件在刑事立案时面临一定难度。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304/t20230423_103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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