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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转卖美容品系仿冒 合同解除退还货款

时间:2023-05-14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 王希玉 朱晓睿

  家住山东省聊城市的李女士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多次向张先生购买某品牌的美容产品,用以转卖赚取利润。2022年7月,李女士再次通过该平台向张先生购买124支紧致霜,共计支付15700元,并在收到之后随即确认了收货。但在其转卖后,用户反映该紧致霜与之前的正品在使用和体验感上均不一致,李女士随即向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并附上了该紧致霜样品。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认定该样品均系仿冒产品。李女士与张先生多次协商,但张先生始终不认可自己出售的产品系仿冒品。李女士遂起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先生退还货款15700元并三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综合李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能确认张先生出售给李女士的124支紧致霜为仿冒品,张先生构成根本违约,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据此,张先生应当向李女士返还货款15700元。另因核实真伪及正常使用消耗,该部分消耗损失应由张先生承担;李女士现留存有117支案涉产品,需将剩余117只案涉产品退还张先生。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女士货款1570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李女士自张先生处购买案涉产品并非自用,而是购买后再出售,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其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

  法官提醒,二手平台买卖有风险,尤其是购买美容类产品时,应当让卖家提供产品批号及生产日期和相关的购买证明,否则一旦确认收货,维权就会相对困难。买卖期间,应当留存相关证据,以防遇到本案中类似的情况时无法承担举证的责任导致败诉。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990911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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