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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青年民事法官应增强五种能力

时间:2023-05-14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作者:全国优秀法官、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齐 新

  作为青年民事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如何办好案件,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现案结事了,我认为需要具备以下能力。

  一是锻造敏锐的政治判断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做到讲政治、顾大局,而不是因循于具体法律条文,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民事案件是社会转型期一些经济社会矛盾的真实体现,单个案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个行业、一个群体乃至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这就要求青年法官提高政治站位,高度关注国家大政方针、基本方略,尤其是与自己审判领域有关的方针政策,以确保自己所办的案件不偏离大政方针,做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提高查清案件事实的能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办案的基本要求。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查透,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定分止争。平时办案中,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证据材料,结合庭审调查,准确甄别有效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而办案经验的积累、自身阅历的丰富、所学知识的加持,均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我上大学前在农村生活了二十年,对于农村中的分家析产、赡养继承、相邻关系等情况非常熟悉,这让我在办理“三农”案件时得心应手,我在法庭审理中调查的问题、谈到的意见就会让当事人感觉这个法官确实了解农村的情况,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就比较信服。

  三是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法官办案的过程也是与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员等接触、交流、沟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克服急躁、畏难情绪,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矛盾点及时跟进化解。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耐心听诉,用心用情做好矛盾化解、案件调解、释法疏导工作,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来传递法律温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保持终身学习的能力。法官要坚持第一时间学习和掌握与审判业务相关的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掌握最新审判精神。每年都会出台很多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如果不坚持学习,就很容易出错。我在办案中就曾经遇到个别一审法官引用的是已经被废止或已经修改的法律规定,这就成了适用法律错误。所以法官一定要有“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及时学习和领会新知识,并应用到办案中。

  五是自我心理调整的能力。民事法官长期处于审判一线,处于社会矛盾、冲突、争议的最前沿,平时办案中难免会遇到个别不理智的当事人,接触到一些负面信息、负能量,时间长了必然会影响自身心理。此时一定要学会排解,可以通过旅游、运动、听音乐、陪伴家人等方式来释放紧张、压抑的情绪,进行良好的自我暗示,再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当中。也可以多阅读一些心理学方面的书籍,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办案遇到的重重考验中锻造本领、历练成长、增长才干,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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