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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司法力量助力打造沿黄“齐鲁粮仓”

时间:2023-05-14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图为法官深入田间地头进行走访调查。

  《法治周末》记者 周奎

  4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山东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闯通报了《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全面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打造沿黄河“齐鲁粮仓”,推动农业强省建设,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粮食安全司法保障体系。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典型案例共15件,其中山东省法院系统有两件案例入选。

  据了解,第三批典型案例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由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山东省种子有限公司诉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县圣思园种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是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实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

  山东省种子有限公司是“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经“鲁葫”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县圣思园种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广告、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销售标有“鲁葫1号”字样的西葫芦品种。山东省种子有限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授权品种名称是区别于其他植物品种的法定标志,在商业用途上具有标识品种特质的功能。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品种名称的标注中使用“鲁葫1号”,以及将其注册商标“鲁葫”不规范使用为“鲁葫1号”的行为,实为指示商品品种而非指向商品来源,侵害了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在本案中,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准确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使用相同名称的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对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使得侵权人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掩饰侵权的行为无处遁形。

  “山东是农业大省,济南市明确提出要打造中国‘北方种业之都’,迫切需要依法加强种业保护,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今年,济南中院将出台服务保障种业创新意见,跨区域高质量审理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准确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规定,降低品种权人举证难度。”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刘军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多举助力打造沿黄“齐鲁粮仓”

  为全面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打造沿黄“齐鲁粮仓”,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粮食安全司法保障体系,2023年4月21日,山东省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农业强省建设和粮食安全的意见》。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该《意见》是迄今为止全国高级法院层面首个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专门文件。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山东省高院开展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调研活动,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座谈,赴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进行调研,特别是与小麦遗传育种专家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广泛收集种源种质方面研究成果、相关典型案例、专题报告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意见》围绕助力打造沿黄“齐鲁粮仓”,推动农业强省建设提出16条具体意见。其中,在加强特色农业资源保护方面,《意见》提出要结合山东特有的烟台苹果、寿光蔬菜、鱼台大米等农产品,研究完善涉农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规则,引导地理标志权利正确行使。

  “山东省高院在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意见,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常年关注涉农知识产权维权的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协会法律维权委员会主任孙长磊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加强特色农产品保护,遏制侵犯涉农地理标志权利行为,对促进山东特殊农产品做大做强具有重要司法指引作用”。

  另外,在推进涉农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上,《意见》要求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集中管辖,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协调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孙长磊认为,《意见》的出台,统一了裁判思路,明确了争议涉农知识产权刑事问题的司法定性,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起到重要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完善涉农知产保护法律适用

  目前,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及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是,涉农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如何加强涉农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教授董涛认为,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种业现代化的关键性措施,要严厉打击种子套牌等侵害种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建议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从完善种业知识产权法规体系、深入开展种业执法监管、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推动品种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山东区域的烟台苹果、乳山牡蛎、鱼台大米等特色农产品已享有较高品牌价值,在种植、养殖、销售、防伪等方面进行管控和保护,保证了产品的原产地及品质特征,慢慢成了知名特色农产品。

  “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当地部分农户及企业未加入行业协会,从其他地域购入产品后又投放市场,在查证时其提供产品运输地等证据证实产品出自该处时,而无法认定侵权的现实。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一种符合涉农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尤为重要。”经过常年的司法实践,孙长磊也认为进一步完善涉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迫在眉睫。

  此外,孙长磊还建议,法院在审理涉农产品知识产权案件需要加大执行力度,有部分案件判决后执行无果,造成权利人为维权花费反而未获得实际好处,建议明确执行的频率和执行措施,向涉农知识产权案件执行中倾注执行力量。

  另外,对于涉农知识产权维权中时常出现同一或同伙侵权人反复侵权的现状,《意见》明确对反复侵权行为人适用惩罚性判决赔偿,有效遏制反复侵权的现状。对反复侵权的,孙长磊建议及时引入刑事保护程序,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又实施侵权行为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加大刑事惩罚力度。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959353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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