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人民法院报】网购到霉变蛋黄酥,消费者诉请赔偿

时间:2023-06-18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食品公司支付原告卢某赔偿金1000元。

  2022年7月22日,卢某从某食品公司在网购平台经营的食品专营店内购买蛋黄酥80枚,并支付价款23.8元。隔日,卢某通过店家提供的物流收到购买的袋装蛋黄酥,其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家为某食品公司。

  2022年8月12日,卢某使用手机拍摄视频,记录其打开包装时蛋黄酥的状态,视频显示其打开多份在保质期内印有某食品公司标志的完整食品包装,现场取出的蛋黄酥上有霉变现象。随后卢某与客服沟通,要求赔偿1000元,客服向其退还了购买价款但拒绝赔偿,于是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食品公司向其赔偿1000元。

  临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卢某提交的视频能够证明其购买的蛋黄酥在保质期内出现霉变现象。被告某食品公司质证称未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食品发霉原因,不认可视频证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经法官释明后该公司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综合上述案情,应认定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给卢某的蛋黄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卢某作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卢某的诉讼请求不超过法律规定赔偿金的上限,依法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食品公司支付原告卢某赔偿金1000元。

  (杜金香 阚竹珍)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商家退款后,通常即不再提出其他要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卢某在卖方退还购买价款后,要求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食品的生产、运输、贮存、销售。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后,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10862222/index.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贵州省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八五”普法骨干培训班

下一篇:【中国报道】第十五个“世界海洋日”青岛海事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多举措助力海洋强省建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