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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万赔偿款,生母和继母、共同抚养人如何分?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3-07-09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随着一笔108万余元资金汇入镇原县法院账户,一起生母与继母、共同抚养人间长达五年的继承、共有纠纷案件,即将进入收官阶段。

  事情还得从三十年前说起。1993年,焦某(女)与户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成婚,次年生育一子户某某。2001年,在户某某七岁的时候,焦某与户某离婚,户某某随其父生活,同年户某与张某再婚组成家庭。2005年,户某因故死亡,张某某入赘户家,和张某共同抚养户某某等人。

  

  2015年,户某某参军入伍,2018年8月,户某某不幸因公牺牲。此后,由于焦某与张某、张某某等人未能就户某某个人遗产及部队赔偿款分配之事达成协议,户某某所在部队暂时中止有关赔偿事宜。

  

  2022年9月,焦某将张某、张某某二人诉至镇原县法院,请求分得相关款项70万元。

  

  法院查明


  经部队结算户某某奖励工资、补发工资、养老保险、丧葬费、伤亡保险等合计1099377.3元。还查明,户某某生前无债权债务,无论是其所在部队,还是生母焦某、继母张某、共同抚养人张某某,均未提供其遗嘱或遗赠协议。

  

  法院认为,在部队核算费用项目中,其中有83717.3元系户某某生前应得工资,属于遗产范围,应适用继承法律法规进行分割。其余的1015660元,是部队按照规定给付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应适用共同共有法律法规予以分割。

  

  因户某某未留有遗嘱和遗赠协议,其遗产应以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继承人的确定,法院认为,焦某身为生母,张某作为继母且自户某某7岁起就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该二人同属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某虽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对户某某也尽了一定抚养义务,本着兼顾公平原则,可适当分得遗产。

  

  对于遗产的分割,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焦某等三人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按照焦某45%、张某50%、张某某5%的比例分割为宜。

  

  关于共同共有人的确定,参照法定继承人范围进行界定,即焦某、张某、张某某三人均为101万余赔偿款共同共有人。

  

  对于该笔赔偿款,亦参照遗产分割比例分配。

  

  法院判决

  在扣除部队垫付的费用和张某、张某某共同支付的丧葬费后,对于户某某的遗产、补偿款,焦某分得47.9万元,张某分得53.3万元,张某某分得5.3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焦某等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2023年4月,焦某向镇原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协调,户某某生前所在部队将资金如数支付。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领款手续中。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8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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