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全面推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负面清单制度
时间:2023-07-0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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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司法部、司法厅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进一步推进赤峰市行政复议立案受理规范化、专业化、公开化,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各基层司法所行政复议转递代办点代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帮助申请人快速确定不同主体、类型、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方便申请人快捷申请行政复议,降低申请人复议维权成本,切实解决申请人“复议难”问题,赤峰市创新推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负面清单制度,制发了《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的24类行为28项事项,并注明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依据。
今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事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对“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先行立案受理,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sfyw/jcgzdt/202306/t20230626_2337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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