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高”还想“飞”?想什么呢?
(一)
于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000元。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接到张某在被限制消费期间乘机的线索,执行法院立即电话约谈张某,但张某态度恶劣并表示拒绝还款和提供现住址。执行干警多方查找到张某临时居住地,连夜蹲守将张某抓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讯问,张某通过微信与微信名为“换钱相遇是缘”的联系人进行购票,三次往返珠海,并通过拱北口岸至澳门,单次机票价格近5000元。执行法院已将卖票人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对张某乘机的航空公司发出加强管理的司法建议。
(二)
郭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万元。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被限制消费期间多次购票乘坐飞机出行。执行法院立即电话联系杨某某核实情况并对其进行严厉训诫,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责令杨某某限期内偿还欠款,如不能偿还,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杨某某认识到自身做法的危害性,随后其向亲戚朋友筹集13万元偿还郭某某(前期已履行18万),剩余14万欠款经双方协商分期足额给付。
(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路支行申请执行肖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42万元。2018年8月19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对肖某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5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接到线索,肖某在被限制消费期间购买机票乘飞机前往俄罗斯,机票价格8000余元。法院通过电话对肖某进行训诫,告知其违反限制消费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肖某称自己存在侥幸心理,利用护照通过第三方购买了国际机票,违反了限制消费规定,表示今后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承诺一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考虑到肖某目前从事对俄贸易,且认错态度良好,决定给予一定宽限期让其主动履行义务,宽限期内暂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双方最大利益,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促进解决跨境执行难题。
【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令限制哪些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欠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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