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减肥夏天就过去了,可是……
盛夏已经到了,正是爱美人士扎推减肥的季节。不运动不节食就能拥有“A4腰”这样的宣传是不是很诱人?很多人被“网红”减肥产品所吸引,可是这些产品真的能快速减肥吗?这些产品真的安全可靠吗?我们的身体经得起折腾吗?
近日,龙江县法院受理了一起通过网络平台加微信购买减肥产品引发的纠纷。
2022年5月份,家在广西的韦某通过王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的短视频了解到,王某正在售卖一款名为“魅妮咖”的减肥产品,声称“无需运动节食,效果好无反弹”。韦某随即按照要求添加王某微信,总计购买了价值3580元的产品。
韦某食用该产品几天后,出现了口干、心慌、失眠等不良反应,于是立即查看产品包装,发现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韦某随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查询,未查到广州黑啡特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韦某与王某就货款及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向龙江县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件后,仔细审查原告韦某提供的证据,确认该产品为“三无产品”,生产、经营该产品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因原告远在外地,被告目前也不在本地,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视频及云审平台与双方当事人调解,从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王某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赔偿韦某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官提醒
在网购“网红”产品时,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的网购平台。在买前要注意检查产品内外包装,收货后也要仔细核对,消费者时刻保持警惕与清醒,不要盲目的相信减肥产品所吹嘘的功效。只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规律的作息时间,适当的加强锻炼才是我们健康减肥增强体魄的最优选择。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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