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22号 关于同意吕远等13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
各有关单位:
吕远等1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吕远等1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吕 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2.韩灵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3.杨 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
4.张义文 新疆财经大学
5.董印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霍城县委员会办公室
6.丁晓荣 中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7.燕瑞芝 中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8.王佳丽 中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9.胡那尔兰 中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公安局
10.字天福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公安局
11.甘业霞 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12.
13.程玉卉 中共疏勒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7/2cf49f280c824ae98081b5611f2f99f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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