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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明明给车投保了交强险 保险公司却拒不理赔

时间:2023-07-3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明明给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在保险理赔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坏,保险公司居然不“认账”一怒之下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法院竟然支持了保险公司,什么情况?

      马先生于2021年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022年2月,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坏,此时车辆处于保险理赔期限内,于是马先生第一时间联系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对此,保险公司却有另外一番说法:当初与马先生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时,明确确定其投保车辆为私家车,且双方当时约定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或租赁活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马先生在实际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某打车平台上接单的营业状态,所以公司按照合同拒绝了其理赔要求。

      马先生称事发时自己的车辆正处于返程阶段,不属于营运时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理赔。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查明,2022年2月,马先生在某打车平台接单,驾驶车辆从齐齐哈尔火车站运送乘客后返回齐齐哈尔市途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与树木相撞,造成原告本人受伤、投保车辆损坏。车辆营运行为的“营利”性质效力是从接单开始直至车辆返还原地这一阶段,原告的完整运营过程为通过滴滴接单开始,驾驶投保车辆接到乘客后将其送达目的地止,车辆返程期间依然具有营运性质。依据约定属于被告的免责情形。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投保人在将投保车辆“私”改“营”后并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这种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造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违反了契约诚信、公平原则及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而保险人在其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能预见或不应当预见的、并因投保人的行为而使投保标的危险系数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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