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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淮滨县法院这样调!

时间:2023-09-24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回顾

  陈某为郭某某雇佣的工人,在郭某某承包工地上干活。在某次施工过程中,陈某不慎被搅拌架碰伤,造成骨折。后双方协商未果,陈某便一纸诉状将郭某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陈某对其伤情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

  调解过程

  淮滨县法院司法技术团队在接收到陈某的鉴定申请后,发现双方对损害因果关系及基本治疗费用均无异议, 仅在赔偿标准、计算方式等有一定差距,这部分差距,并不能通过原告申请的鉴定得到解决。如果只是简单地鉴定“走程序”,不仅耗费时间,徒增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还有可能会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司法技术团队决定联合案件承办法官共同对该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一方面,由承办法官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缩小双方差距;另一方面,由鉴定团队从鉴定经验和工作流程角度出发,站在原告的角度讲鉴定预期,经过一番解释,原告自己认识到鉴定确实不必要, 其合理的诉求赔偿项目,被告已经同意支付,其他赔偿项目也不是鉴定可以明确的,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在法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最终原、被告都考虑到事故发生之前双方已合作多年且关系融洽,遂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这起案件的快速处理,得益于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调解联动,让司法鉴定工作有温度有感情,既为双方节约了时间,又节省了鉴定费用;既减少了诉累,又化解了矛盾,让司法技术服务更接地气、更具实效。下一步,淮滨县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实际创新调解方法,打好矛盾纠纷化解组合拳,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多元化的需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诉讼服务和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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