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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法院:在自家地里种树也影响他人?

时间:2023-09-27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土地是民生之本,老百姓的生活更是离不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土地种植而产生纠纷时有发生,近日,西峡法院西坪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种树影响采光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丁某生与丁某红同村,两家自留地相邻。2017年丁某红在两家自留地相邻的位置上种植了数棵杨树,随着杨树不断长大,现树高约20米,影响到丁某生自留地里种植的猕猴桃的采光及生长。因此,丁某生多次要求丁某红砍掉杨树。双方协商未果后,丁某生将丁某红诉至法院,要求丁某红排除妨害,并赔偿猕猴桃损失2000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干警到案涉争议土地处进行现场勘验。经过勘验,被告丁某红种植的杨树位于丁某生自留地的东边,且相距不足5米,丁某红种植的杨树日益根深叶茂,确实影响了丁某生自留地内种植的猕猴桃的采光。但丁某红认为,影响植物生长的因素有温度、湿度、化肥等,仅是采光并不会对原告地里作物造成影响,因此不同意将树木移除。

  经开庭审理后,法官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树遮庄稼影响生长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丁某红种植的杨树,已经严重影响原告丁某生种植的猕猴桃正常采光,根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丁某红应当将阻挡采光的杨树移走或修剪,以保证丁某生地里的作物正常采光。而丁某生要求丁某红赔偿作物损失,因丁某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丁某红将阻挡采光的杨树移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采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作为复合性权利的实现可分为自由享受阳光的权利和前一采光基础权利受邻地不当利用影响所产生的禁止性权利。从司法实践和一般认知来看,采光权纠纷往往存在于城市高楼之间,但随着学界对采光权的不断重视,相邻权理论的不断完善,农村房屋和农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也应享有采光权。因此,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农村的土地相邻,由此产生法定义务,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避免对邻人造成损害。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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