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公告

时间:2023-09-27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更新《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

  机构名册》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省法院决定启动更新“四类外”《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工作,将更多的优秀专业机构纳入进来,具体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9月25日至10月11日

  二、申报范围

  在我省辖区内符合公告要求且未入册的鉴定机构,包括:会计审计、税务审计、工程造价、测量测绘、机动车鉴定评估(新增设技术鉴定类)、资产评估、保险公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知识产权、其他类等。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会计审计机构:须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2.税务审计机构:须具备税务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3.工程造价机构:2021年7月1日成立前的机构需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

  4.测量测绘机构:须具备国家测绘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5.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从事旧机动车评估的须具备价格行业部门或机动车行业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旧机动车技术鉴定的须具备商务部相关平台的备案情况证明及机动车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6.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财政部门的备案证明。

  7.保险公估机构:须具备中国保监会的备案证明。

  8.土地评估机构:须具备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证明或土地估价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9.房地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10.价格鉴证机构:须具备中国价格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11.其他实行行业管理类机构,应当具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

  12.未实行行业资质管理的类别-农、林、牧、渔、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按照《营业执照》核准范围执业,相关执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每个类别不少于3人。

  所有类别报名机构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同时,还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应与资质证明文件一致,注册执业人员不少于原始设立标准,执业年限在3整年以上。分支机构须具备注册所在地的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的执业证明和分支机构自有从业人员。机构要有固定的住所和办公场所,有明确的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申报的情形

  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过程中有拒不接受委托、乱收费、无故不出庭作证等不良记录的;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鉴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6.被其他机关单位开除的人新设立的机构,自被开除处分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申报材料要求

  报名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机构所在地辖区的中级法院提交申报材料(成册)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入册申请表(见附件1);

  2.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承诺书(见附件2);

  3.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档案管理等);

  7.自有办公场所或租赁办公场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自愿提交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评定的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报名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据实可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规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五、机构入册事宜

  审批结束后,《名册》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黑龙江法院网公告。同时,入册机构应申请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平台以备使用,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将被注销。具体事宜与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联系。

  

  联系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张法官:0451-82377312

  张法官:0451-82377271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张法官:0452-2576182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陈法官:0453-6377156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韩法官:0454-2638207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韩法官:0459-6829200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邹法官:0467-2881933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李法官:0468-3351759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田法官:0469-6168091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黄法官:0458-3765420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薛法官:0464-8684069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王法官:0455-8316956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庄法官:0456-8294076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

  崔法官:0457—273120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督电话:0451—82392490 045182794600

  

  附件1:黑龙江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入册申请表

  附件2: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承诺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714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于鲁明受贿案一审宣判

下一篇: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党广锁到建三江走访调研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