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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学位房留给孙辈,同时保障儿子居住!阿婆选择这样做

时间:2023-09-27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对于84岁高龄的陈老太,有一件事一直困于心间:其名下有一套学位房,自己身故后,如何将房屋留给孙辈的同时,又保障三儿子有生之年能免费居住?近日,陈老太带着疑虑来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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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陈老太的老伴已于2008年身故,两人共育有4名子女,大儿子已去世但育有一女,二儿子育有一子,三儿子黄先生未婚未育,四女儿育有一子。其中,三儿子黄先生没有其他居所和房产,多年来一直与陈老太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并长期照顾陈老太的生活起居。

  陈老太担忧自己去世后,三儿子会居无定所,子孙们会因争夺这套学位房或因该房屋被拆迁产生纠纷,导致子孙感情破裂。为避免纷争,陈老太向公证员提出订立公证遗嘱,一方面要做好财产传承将房屋留给孙辈,另一方面要保障三儿子有生之年有权无偿使用、居住上述房屋。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我们提议陈老太与三儿子黄先生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书,确定了黄先生的居住权利,再通过订立附条件的遗嘱确定该房屋的传承方案。”公证员表示,最终,根据陈老太的真实意愿,为其办理了附义务的遗嘱公证事项并出具了公证书,既达成了陈老太对于家庭财富传承给孙辈的意愿,也解除了陈老太对三儿子在世期间居住问题的担忧。

  法律科普

  设定居住权

  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通过附义务的遗嘱即遗嘱中设定居住权,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通俗地讲就是,房子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设定居住权既解决了财富传承的问题,又保障了老有所居,在父母花掉一生积蓄为子女购房、再婚老人的老伴无家可居等情形均可设立房屋的居住权。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sfxz/content/post_4258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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