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事无小事,小纠纷速化解
时间:2023-10-08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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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醉驾后驾驶电动二轮车追尾前方李某的二轮电动车,李某车辆损坏,靳某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电动车经鉴定损失为565元,并支出鉴定费200元,李某要求靳某赔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靳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该案起诉标的额不足800元,按照常规思维,一般双方都是私下协商解决,能够进入诉讼阶段,赌气的成分应是占了上风。
群众事无小事,为了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靳某表示虽然是自己追尾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自己受伤花费了1000余元,而李某仅是电动车轻微受损,没有必要非得更换受损部位的配件。李某则表示自己骑朋友的电动车,有责任把车修好,修车的费用应当由靳某承担。了解到双方矛盾症结所在,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靳某同意微信支付李某500元,双方就此事故解决到底。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理解、沟通是双方共赢的桥梁。阐明意愿,增进理解,达成共识,共建法治和谐社会。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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