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诉源治理故事 |婚约财产起纠纷 能动司法解民忧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近日,绥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并协助当事人主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了解之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原告便上门与被告商量婚约事宜,当时由于被告并未同意登记结婚,二人只是按照民间习俗于2019年7月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60 000元,三金20 000元;举行婚礼时原告父母给被告改口钱10 000元。原告与被告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被告开店,原告父母又给付其20 000元,办房照15 000元,其余支出10 000元。
原告与被告同居7个月左右时,被告以到山东看望母亲为由,独自离开绥棱,至今未归。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显然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二人情感难以为继,故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全部彩礼160 000元。
法院调解
我了解到事情经过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初期,被告以不在本地,在外务工为由拒绝工作人员的沟通调解。本着服务“送上门”,群众“少跑腿”的原则,我与法庭工作人员到山东找到被告再次进行耐心调解。
调解中,被告表示:“我们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结婚,彩礼也是他自愿给的,不可能退那么多。”随后我耐心地向被告释法析理,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的彩礼数额及当地风俗等因素,逐步引导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在法律权威的刚性与温情调解的柔性共同作用下,最终二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 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两个有缘无份的年轻人理性分开,案件圆满办结。
以案释法
在解决此类案件纠纷时,决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要以当事人是否已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但一些特殊情形,譬如证明用于家庭实际开销、生育子女等,可依据实际情况退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寄语
我们能多跑跑腿,群众就能少跑跑路,今后司法办案实践中我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把司法职能优势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实现案结事了,切实为群众解难题。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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