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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四部门联动共建多元化知识产权 纠纷解决机制

时间:2023-10-14 来源:河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许昌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昌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联动共建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鼓励当事人采用非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许昌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两级人民法院、许昌仲裁委员会强化协作,鼓励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意见》要求,两级人民法院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的分流衔接;司法行政部门鼓励引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关于纠纷的法律咨询、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纠纷化解途径及其特点,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裁决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作出裁决;许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支持专业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意见》要求,四部门共同推动许昌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并为调解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积极举措扩大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机构覆盖面,创新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指导商事调解组织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创新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衔接机制。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送达地址;调解中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于仲裁、诉讼等程序;对调解组织和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原文链接:http://sft.henan.gov.cn/2023/10-13/2829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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