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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诉源治理故事丨一场有“温度”的调解

时间:2023-10-23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都始终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更要多一份宽容与谅解、少一份怨恨和计较,将离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

      近日,海伦法院共合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于2019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美(化名)由其父亲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可随着女儿渐渐长大,抚养成本不断增加,凭其一己之力难以抚养小美,而李某对亲生女儿的成长很少关注,也没有给予抚养费,于是原告张某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美独立生活为止。为确保打赢官司,原告张某某特意委托了律师代理。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我便开始着手与双方当事人联系。通过沟通,我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便组织他们到法庭进行调解。当天到场参与调解的是原告张某的父亲张某某及被告李某。

      在组织双方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他们说得最多的就是女儿小美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刚开始时,被告李某以为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抚养问题已有明确约定,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如今起诉属于出尔反尔,而且原告张某某一直也不让被告李某探望孩子,所以坚决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怎么办?如果该案一旦进入庭审程序,双方矛盾将彻底无法调和。于是我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单独进行了沟通,耐心地安抚越说越激动的被告李某,告知她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家庭责任、社会责任,抚养费是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作为母亲应积极履行对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家庭矛盾时,首先应从维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和谐共商解决问题。被告李某终于想通了,对于原告张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毫无异议,并说:“女儿你抚养我放心,只要我的女儿好。”话语里满是对女儿的关怀。看着这么通情达理的被告李某,原告张某某也动容地说道:“咱们做夫妻一回,不能让孩子受苦,你放心,只要你愿意每月给孩子抚养费,你的女儿也会一直陪伴你的。”

      经过一个小时的沟通,终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李某自次月起,每月向小美账户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同时,被告李某每年可以探望子女四次,具体时间可由双方约定。被告李某表示今后一定按时支付抚养费。至此该案在短时间内圆满解决。

      看到他们如此和谐的一幕,我心里非常欣慰也十分感动。“法官,真的是太谢谢你们了!我心头的顾虑和担忧终于打消了。”临走时,被告李某一个劲儿地给我道谢,原告张某某也感激于我们对这个家庭的关心。

      法官寄语

      抚养费案件虽是百姓身边事情,却属于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需要妥善处理,贯彻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避免或降低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这就需要法官通过情与法的调解,真正让当事人解开心结,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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