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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追偿难 法官调解促归还

时间:2023-10-26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如今驾车出行成为常态,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屡见不鲜。为及时救助受害方,国家建立了道路救助基金制度,在受害方需要救助时,由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但后续由谁偿还费用也成了一大问题。

  10月20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汲水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确保了救助基金的及时返还。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9日,王某驾驶重型货车与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乘车人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抢救治疗。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某保险公司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向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垫付孙某抢救费用29178.81元。两年以来,某保险公司多次催促偿还所垫付费用,但均被拒绝,8月3日,该公司将王某、孙某诉至卫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抢救费用。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的承办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并及时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是其法定职责。因被告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理应承担偿还抢救费用。

  承办法官积极联系王某,说明救助基金虽是公益基金,但并非无偿给予,救助机构有权追偿垫付款,经过耐心释法,王某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垫付款29178.81元。

  法官提醒:

  救助基金既不是赠送,也不是捐款。救助基金能否顺利返还对于基金的长期运行至关重要,回笼的资金可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道路,拒绝返还更会影响到其他伤者的救治。所以法官再次提醒广大群众:行车中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自身安全,发生事故后也应积极配合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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