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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法院:七旬老人膝下四子 如今却无人赡养

时间:2023-11-05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父母含辛茹苦将4个儿子抚养成人,助其娶妻生子。人到晚年,老伴离世,4个儿子却不赡养母亲,七旬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已过古稀之年的卢大娘和老伴徐大爷养育了4个儿子,结婚后都另居生活。五年前,老伴去世后,73岁的卢大娘便独居村里建设的福利房内。后因卢大娘年事已高,卧床无生活自理能力,在2023年2月1日,被四儿子徐四送至兰西县某老年公寓生活,4个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对老人不管不问,不拿任何费用,到10月初,卢大娘无能力支付养老服务费,为此委托老年公寓反映到村委会,村委会将情况反映到法庭。

      兰西县人民法院平山法庭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与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请其派律师为老人诉讼代理,并开启绿色通道,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倾心·调解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赵式立详细了解案情,向四被告送达应诉、开庭手续,于2023年10月20日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中,四被告到庭后情绪激动,互相指责,剑拔弩张。

      大儿子徐大主张自己结婚早,分家另过,老人的财产都让其他三被告瓜分了,不同意出钱赡养原告。

      二儿子徐二主张自己婚前挣钱都用于徐三、徐四哥俩念书用了,现在经济收入少,应由徐三、徐四赡养老人。

      三儿子徐三主张,老人的房产都给徐四结婚用了,应由徐四赡养老人。

      四儿子徐四主张父母的11.2亩承包田让徐三耕种了10多年,徐三应该赡养老人。

      承办法官本着保障亲情,维护家庭和谐的原则,向四被告讲明相关法律法规,从“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的故事阐释亲情,适时就四被告未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进行批评教育,耐心细致地与四被告进行沟通疏导,消除对立情绪,唤醒亲情回忆,重新激发双方的血脉亲情。四被告认识到了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经法律援助律师与原告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

      四被告立即结清原告在老年公寓的费用,原告和二儿子徐二共同生活,原告的11.2亩承包田归徐二耕种,收益及国家补贴归徐二,用于照料原告生活的费用。原告生病吃药,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其他三被告负担,签完调解协议后,四被告到老年公寓结清了原告费用,将原告送到二儿子徐二家中,并为老人购买衣物及生活用品,至此这场亲情风波得以顺利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官·寄语

      老年人赡养纠纷、矛盾的根源在于家庭财产分配的不公和子女之间的利益纷争,导致亲情关系受损,老人赡养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理时需要仔细查明矛盾的根源,平衡各方利益,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引导,将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家庭美德、公民良俗充分阐释,恰到好处地开展批评教育,以理服人,应积极促进子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帮助他们理解彼此的困难和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一个即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又符合子女经济能力的解决方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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