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广东出台医疗救助办法,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时间:2023-11-05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消息,《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下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合理调整救助标准,稳步提升救助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广东医疗救助政策体系。

  将更多支出型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广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在救助对象上适度调整,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纳尽纳”。

  按照《办法》,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都属于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而对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改变以往致贫因素只考虑医疗费用支出的做法,综合考虑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灾或因意外等致贫因素,将更多的支出型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救助对象还纳入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办法》统筹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合理减轻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负担。

  开设“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

  同时,《办法》要求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医疗救助数据共享工作,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开设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做到随时认定、随时参保、随时救助;按照国家要求和待遇清单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调整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水平,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而对于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

  《办法》要求各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坚持适宜适度原则,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27668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贵州省司法警官学校组织看望慰问在村任职选调生

下一篇:肇庆发布条例,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法治化!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