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调解工作这样干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调解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近年来全省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研究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调解工作的任务和措施,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会上,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冯韶慧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机制,大力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持续加强调解保障能力建设,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提出了明确要求。
提升调解质效 推进新时代新征程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调解组织网络。
巩固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严格“五落实”“六统一”基本标准,配强调解力量,切实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
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对已全面铺开的医疗纠纷、道路交通、物业纠纷、知识产权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指导,规范工作制度,配齐配强人员,确保中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消费、旅游、互联网等行业进行拓展,依法规范设立调解组织,填补空白、补齐短板。
加强指导行政调解组织建设。立足各部门工作实际,对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建立经常性沟通联系机制,积极指导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
推进专业化建设。注重选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逐步形成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调解员队伍。
落实好四级培训制度。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系统要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是坚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聚焦基层常见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矛盾纠纷,落实定期排查、普遍排查制度,实现抓早抓小、应调尽调。
加强预警研判。深入研判本地区本部门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和特点,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风险隐患报告。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涉群体性事件等矛盾纠纷,及时主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打造调解工作品牌。立足实际,将本土文化与调解工作深度融合,总结具有地域特色和区域影响力的调解工作做法,发挥好带动辐射作用。推进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创建,继续开展金牌调解员培树评定活动,通过挖掘优秀调解员,加快培育一批“社会知名度高、调解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广大群众认可”的调解工作品牌。
加强协调联动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是加强资源统筹。
加强平台建设。市、县两级要依托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服务资源,依法专业、便捷高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统筹资源力量。充分调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和仲裁员、行政复议人员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广泛参与调解。
推进社会治理。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大力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将调解工作与法治宣传教育紧密结合,引导群众更多支持参与调解工作。
二是完善衔接机制。
加强诉调对接。建立与法院引导告知、移交委托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配合。
深化访调对接。通过向群众工作中心派驻专职调解员、成立“访调对接”工作专班等形式,加强工作衔接联动。
推进警调对接。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交通事故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积极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让与群众紧密相关的执法活动有力度,更有温度。
探索检调对接。会同检察院,在适用刑事和解等轻微刑事案件中引入调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3/11/06/0302615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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