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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率先出台民企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

时间:2023-11-10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广州出台《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改革创新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清单》是国内第一个建立首次轻微行政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的文件。此份文件有何制度创新点?主要在三个“首次”。

  《清单》首次将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与企业合规建设相结合,并明确除民营企业外,符合适用条件的其他类型企业也可参照适用;此外,《清单》首次将合规整改与违法行为调查的全过程相结合,规范了具体的实施要求和流程;《清单》还首次运用“指引+清单”的形式,在与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关联度较大成熟度较高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试点成熟后再稳步扩大清单覆盖面。

  《清单》共提出了涉及人力资源、特许经营、建筑、禽畜养殖、林业和绿地保护等5大领域共20项事项,并通过指引方式为适用首次违法合规免责“定标准”和“明规范”。

  与此同时,《清单》还明确了首次违法合规免责的适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对具体情形进行分析研判。适用条件具体包括属于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以及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开展合规整改等。

  在具体实施要求方面,《清单》进行了明确,将合规整改具体要求嵌入违法行为调查的全过程中,对整改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免予处罚。

  其中,在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因素,充分评估适用首次违法合规免责的可行性,在综合分析案件基本情况、企业合规整改意愿、合规整改要求和期限等情况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向企业送达开展合规整改告知书,并加强对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如若行政机关发现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存在不及时、不主动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指导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企业合规整改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对企业在合规行为准则、组织体系、合规机制、合规文化等方面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认为企业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合规整改开展情况及效果,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适用首次违法合规免责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qmyfzs/content/post_4279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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