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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调解涉企纠纷 “以调促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3-11-16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企业诉称,于2021年7月与被告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购买被告公司1 5 台石墨换热器,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100万元, 工期为合同生效后6 0 天内。因被告公司未按工期交货,原告企业多次派人驻厂催货后,涉案的15台设备才分两批逾期到货,原告企业依约向被告企业支付了6 0%的合同价款60万元。在原告企业一期项目生产试车过程中,设备陆续出现泄露,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因设备故障造成项目停工, 影响产量,造成企业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设备款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造成的损失136万余元。

  办案法官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着手安排,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为开展调解实质化解纠纷打好基础。经查,在设备出现故障后,双方企业曾对设备质量问题、逾期到货和实际损失等情况进行沟通, 双方一致认为本次设备问题是由于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被告公司愿意承担经济赔偿。但是却一直未退款,也未完成检修,问题设备仍滞留在原告企业生产现场。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认真分析案情,总结争议焦点,经过沟通,被告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设备款,但面对巨额的经济损失,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一度僵持不下。

  本着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办案法官及时调整调解思路和方案。组织双方企业面对面调解,针对双方企业达成的共识及分歧提出合理化建议,随后,帮助原被告双方分析、估计案件调解成功或是进行判决、进入执行阶段的利弊,促使原被告双方互相体谅,尽快化解纠纷。最终,原告考虑到自身的交易成本和企业影响,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方面作出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及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共计6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计35万元。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此次调解通过找准利益平衡点达成和解,依法保障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案实现了纠纷实质化解。下一步,焦作中站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执职能,在涉企案件办理中秉承调解优先原则,强化司法能动性,持续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力争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力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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