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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首例“以劳代偿”社区矫正对象担任临时护林护鸟员

时间:2023-11-2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曾非法收购并饲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陈某某在进行生态养护劳务时,和前来回访的廉江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公益诉讼检察官们讲起了其进行生态养护工作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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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陈某某向回访的工作人员讲述生态养护劳务情况)

  该案是湛江市首例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环资类案件。2021年3月,陈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网上花费人民币5390元收购7只鹦鹉回家自养。经鉴定,其中3只为塞内加尔鹦鹉,4只为折衷鹦鹉,均被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Ⅱ。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并对社会公众起警示和教育作用,廉江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并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除受到刑事处罚外,陈某某还被判令赔偿生态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担任临时护林员和护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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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陈某某“以劳代偿”护鸟)

  陈某某到廉江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后,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管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接受矫正和教育,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当面报告、思想汇报、信息化核查等要求。同时认真履行护林员和护鸟员相关职责,以积极的态度做好以劳代偿工作,从“违法者”变“护鸟人”。据廉江市营仔镇林业站反馈,陈某某在日常的护林和护鸟工作中表现良好,不怕吃苦,每次安排的任务都能够及时认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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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陈某某参加护林活动)

  以劳代偿,主要是通过劳务的方式来代替履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属于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通过以劳代偿的方式进行代替性生态修复,让犯罪行为人积极参加护林、护鸟等活动,有利于违法行为的纠正,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温度,丰富了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的履行形式,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sfxz/content/post_4286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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