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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发布:收托不应超5人

时间:2023-11-24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制定公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二十二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登记备案、服务内容、人员资质、房屋设施、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举办家庭托育点,应当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

  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家庭托育点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家庭托育点应当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办法,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家庭托育点应当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办法明确,家庭托育点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进行全覆盖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311/t20231117_111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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