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法院:小学生乘校车上学 突遭车祸 谁来担责
近日,兰西县法院平山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件,保护了12名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快立案、快维权、快审理、快宣判,受到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好评。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邹某驾驶某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型专用校车,载乘车人胡某等12名小学生,在行驶时与郭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了原告12名小学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12人被送至青冈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兰西县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等人无事故责任,原告核实某客运公司在被告华泰保险某支公司处承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认为某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原告等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原告人身伤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客运公司在华泰保险某支公司处承保,华泰保险某支公司依法应对某客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某客运公司、华泰保险某支公司承担责任。
办案法官岳胜男接到案件后,积极帮助12名小学生维权,首先找到被告某客运公司法人,讲明该公司的运输责任,应当主动帮助12名小学生治病,尽快治好孩子的伤痛,挽回社会负面影响。通过法官的普法,某客运公司认清了自己的责任,共计为12名小学生垫付了医药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共计53,387.52元,有两名伤情最轻的小学生治愈后撤回了起诉。
12名小学生治愈出院后,有3名小学生伤情较重,办案法官岳胜男与鉴定中心联系,最短的时间内为小学生做了司法鉴定,鉴定原告夏某为十级伤残、胡某、欧阳某需面部瘢痕修复费用,极大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某客运公司为原告垫付53,387.52元费用,办案法官讲明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这笔费用,给付某客运公司,被告华泰保险某支公司同意赔偿被告某客运公司垫付的原告医药费等,但拒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经过多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办案法官依法开庭审理,庭后立即作出判决。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等人乘坐邹某驾驶的某客运公司的校车,与某客运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某客运公司负有将原告胡某等人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等10人受伤,某客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某客运公司在华泰保险某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故原告等10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华泰保险某支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因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中约定了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额赔为2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因此绝对免赔额部分,不应由华泰保险某支公司承担。对于华泰保险某支公司免赔额部分,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不向某客运公司主张赔偿权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一致均同意应由华泰保险某支公司赔偿给原告的医疗费,某客运公司已垫付完毕的款项,由华泰保险某支公司直接支付给某客运公司。
通过对10名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审查,认定费用总计140,206.86元。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泰财产保险某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夏某75,107.55元,赔偿原告欧阳某11,711.79元。
二、华泰财产保险某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某客运公司已垫付给原告的费用共计53,387.52元。
案件受理费1,690.69元(某客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某支公司负担1,552.07元,由原告等人负担138.62元。
宣判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某支公司以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为由提出上诉。2023年11月6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就本案而言,一是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教育孩子遵守乘车秩序,系好安全带,不随意站立和走动,不把头和身体伸出窗外,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二是校车运送学生属于定制式运输,一旦出现学生受到伤害,对于承运人要按照《民法典》关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适用严格责任,除非学生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其他情形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驾乘人员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学生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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