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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说不 《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12-02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1月29日,《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七条,从内容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对妇儿工委、群团组织、公安等单位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划定。

  《条例》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明确,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对收到公安机关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时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

  《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312/t20231201_11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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