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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区法院:申请停止供热还需要交纳供热费吗?

时间:2024-01-07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每年秋冬季节进入采暖期后,有些居民会向热力公司申请停止供热并办理报停手续,那么申请停止供热后还需要交纳相关费用呢?

      基本案情

      胡某居住在向阳区某小区内,胡某的房屋属于A供热公司集中供热范围。A供热公司每年采暖期间按期供热,胡某在2021-2022年度申请报停并缴纳了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热力管道自2021-2022年度开始报停后处于断管状态。2022-2023年度,胡某申请报停但未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A供热公司向胡某催缴后其仍未缴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胡某支付2022-2023年度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的住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住户可以暂停用热,但热能的辐射和传导并未暂停,对于供热单位来说,无论住户是否用热,都要对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经法院向胡某释法明理后,胡某和A供热公司达成和解,主动交纳了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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