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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

时间:2024-01-08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

  注册人应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

  近年来引发舆论关注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集体商标维权事件,凸显出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亟需明确其注册要求和权利行使边界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1月2日公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望解决上述问题。

  《规定》从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引导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注册有德、行权有度、维权有效;明晰权利边界,兼顾商标依法使用与他人正当使用;推动行政机关管促结合,综合施策,助力地方产业发展。

  《规定》强化对注册人和使用人的管理要求:一方面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准许成员、他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以及使用管理规则,检查他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满足品质要求,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的使用资格等。集体商标注册人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同时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事项。另一方面使用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且应当保证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规定》增加含地名商标的注册和正当使用规定。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规定含地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细化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形,包括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等使用方式,并明确应当以事实描述为目的且符合商业惯例,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等原则性要求。对于他人在特色小吃、菜肴、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以事实描述方式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也属于正当使用情形。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401/t20240103_113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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