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资讯网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媒体纵横 >正文

【新华社】 青岛海事法院公开宣判两船舶相撞重大责任事故案

时间:2024-01-12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1月8日,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马某某驾驶的巴拿马籍杂货船“义海”轮途经青岛东南水域时,在海面大雾、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保持正规瞭望、未及时采取避让行动、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定施放声号、驾驶台资源管理失效,与锚泊中的利比里亚籍油船“交响乐”轮发生碰撞,导致两轮船体破损。碰撞发生后,马某某采取应急措施不当,导致“交响乐”轮溢油污染扩大。“义海”轮负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船长及值班驾驶员,在船舶航行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指挥、操纵不当,导致船舶碰撞,发生特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部分损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青岛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也是首例因船舶碰撞导致财产损失追究船长刑事责任的案件。“义海”轮与“交响乐”轮碰撞事故引发的海事民事、行政、刑事系列案件顺利审理,标志着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为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与保障。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现场。(青岛海事法院供图)(记者杨文)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14962958/index.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人民法院报】中介公司收取租金及押金后跑路,租客能否要求房东返还?

下一篇:【人民法院报】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